股票配资条件 平安和华夏控股“对簿公堂”,仲裁协议效力之争即将开庭

发布日期:2025-12-22 22:27    点击次数:52

股票配资条件 平安和华夏控股“对簿公堂”,仲裁协议效力之争即将开庭

近日,天眼查信息显示,华夏控股新增一民事案件,原告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,被告为王某、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股票配资条件,案由为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”,12月17日将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。

据知情人士表示,前述“王某”即华夏控股的董事长王文学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的被告方之一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(简称“华夏控股”),是上市房企华夏幸福的股东,持股比例为11.5%。而华夏控股的最大股东是北京东方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,实控人为王文学。

公开信息显示,本案涉及的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”,即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有不同认识时,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,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监督与支持。

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,主要针对以下因素:协议是否成立、是否具备缔约能力、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、协议事项是否超出法定仲裁范围、是否胁迫迫使订立仲裁协议、是否有明确的仲裁机构、是否同时选择了仲裁和诉讼。

截至目前,针对平安和华夏控股的具体仲裁事由,公司方面还未有回应。

近期,华夏控股旗下地产平台华夏幸福,正在筹划预重整工作。11月16日,华夏幸福发布公告称,债权人龙成建设以其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、缺乏清偿能力,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,向廊坊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,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。

11月24日,华夏幸福董事冯念一表示,廊坊中院已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,并指定华夏幸福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。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是临时管理人的职责,目前公司正配合开展各项工作,以确保预重整程序顺利推进。

不过,中国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股东、以及主要的金融债权人之一,一度对此提出质疑,涉及华夏幸福预重整的必要性、预重整公告发布的合规性等。

此前,华夏幸福方面还发布了一份关于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,称不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,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;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,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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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梦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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